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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需提高谨慎 勿轻信销售人员一面之词

2017-03-06       浏览次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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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需提高谨慎 勿轻信销售人员一面之词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据佛山市消委会统计,房地产消费纠纷是2016年消费纠纷中的热点之一,其中包括由于销售人员的虚假承诺、诱导签合同以及一些外地购房者由于对佛山购房政策及市场情况的不了解,草率签字后产生悔意导致的纠纷。

数据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房屋及建材类投诉案仅为184宗,到第三季度达到了366宗,同比升幅72.64%。

虚假宣传、合同陷阱、面积缩水、私改规划、延期交房、货不对板……当买房、居住摊上闹心事,消费者总是面临维权难。“3·15”即将来临,佛山日报楼市周刊推出“3.15 维权帮你忙”栏目,只要将您的烦心事告诉我们,我们将为您维权到底!

销售人员诱导违规购房

2016年4月,市民阮某在三水一楼盘内看房,该公司销售人员莫某负责接待,阮某提出自己已经退休,不知道能否贷款15年。莫某则一口答应可以,且要求阮某缴纳定金。于是,阮某就交了定金并签订了购房认购书。签约后,阮某向莫某指定的招商银行咨询贷款事项,银行要求阮某提供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阮某因已退休无法提供,莫某就让她去刻假公章,做一份银行流水,并说他们公司很多客人都是这样做的。还表示,可以负责为阮某代办贷款及放贷,阮某不同意这样造假,表示不买了。开发商认为,是由于阮某的不配合导致无法贷款,是阮某违约,定金不能退。阮某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愤而向消委会投诉。经佛山市消委会调解,开发商退还定金2万元。

记者在消委会网站上看到,类似这种销售人员诱导购房者违规贷款的投诉不少。有市民去年11月在三水恒达花园看房,销售人员表示首付最低可做到两成。市民缴交了3万元定金后准备办理贷款,但打出银行流水单后被告知首付无法做到2成。市民向开发商提出质疑,开发商则提议帮购房者做假流水单。该市民表示不愿冒此风险,要求退回定金,却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对于此类案件,佛山市消委会已分别向佛山市住建局、人民银行发出对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及关联银行经营行为建议函,建议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监管,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佛山市适宜消费的大环境。

开发商涉嫌设项目违规收费

来自广州的杨小姐于去年9月底看中位于乐从的金海湾楼盘,但因朝向较好的房子已售完,杨小姐有些失望,售楼员称会帮其留意是否有前认购人转让。

国庆期间,杨小姐接到售楼员的电话称有几套朝向好的房子有人转让,且杨小姐留意到这段时间该楼盘售价涨了不少,如果按前认购人的价格购买能优惠不少。最后杨小姐选了一套东北朝向的房子,总面积为94.39㎡,认购价约158万元,但销售人员表示需另外支付10万元(包括团购金30000元、好处费20000元、转名费50000元),并约好名叫“胡蝶”的前认购人于10月9日到售楼现场签约转让协议。

签约当天,杨小姐正在等待前认购人胡蝶时,周围有四五个售楼员招待她。但杨小姐表示并未看到前认购人“胡蝶”到场。售楼员将购房协议和相关的单据拿给杨小姐,要求杨小姐将5万元汇到自称是胡蝶的先生,一“邓”姓男子的账号上,当杨小姐问及“胡蝶”为什么不来的时候,售楼员则称她赶时间拿了单据过来就离开了,杨小姐当时也没多想便准备转钱,后来因汇款遇到故障未成功,杨小姐便先付了另外5万元的转名费,签下了《商品房认购协议》。

回到家后,杨小姐回忆整个交易过程,感觉不妥,再细算下价格,与当时市价相差不大,并没有得到任何优惠。杨小姐感觉受骗,马上致电开发商要求撤销认购协议并退还5万元的转名费,却遭到地产公司的恐吓,并表示不会退钱,还要求杨小姐尽快支付另外5万元,否则状告违约。杨小姐这才清醒过来,怀疑销售员所称的前代购人胡蝶可能是地产公司的内部工作人员,先低价认购后再高价转卖给消费者,杨小姐意识到权益受到侵害,于是投诉到市消委会。经市消委会多方努力,开发商终于退回5万元转名费。

律师:变相设名目收费不合法

对于上述杨小姐的案例,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刘红增律师认为,如果“胡蝶”真的如杨小姐怀疑的那样是开发商或销售商内部的员工,是他们虚构出来用于蒙骗消费者的“认购人”,那么他们向杨小姐另行收费10万元的行为就是通过自行创设的收费项目变相增加房价,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二、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加价、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规定的行为。

如果“胡蝶”是真有此人且是名副其实的认购人,其自愿将认购资格转让给他人,应该由其与杨小姐对是否需要支付转让款及支付多少等问题进行协商,再由开发商和销售商根据他们的协议进行认购人变更。开发商和销售商不应介入其中,这样的交易才能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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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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